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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104 年第 33 題單選題

有關訴之變更、追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起訴狀提出於法院後,未經被告同意,不得為之正確答案
B得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提出
C於第二審程序,得經被告同意後為之
D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不是訴之變更或追加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訴之變更追加有例外規定,非「未經同意一律不得為之」,A 敘述過於絕對即為錯誤。

逐選項解析

A起訴狀提出於法院後,未經被告同意,不得為之變更追加原則例外✓ 正確
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民訴法第 255 條第 1 項雖原則上訴狀送達後非經他造同意不得變更追加,但設有 7 款例外(如請求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等),故「未經同意不得為之」敘述錯誤。
B得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提出言詞提出合法✕ 錯誤
民訴法第 261 條規定,訴之變更追加得於言詞辯論時以言詞為之,並由書記官記明筆錄,敘述正確。
C於第二審程序,得經被告同意後為之第二審變更✕ 易錯陷阱
民訴法第 446 條規定,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 255 條第 1 項 2-6 款情形者不在此限。本選項敘述符合原則,正確。
D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不是訴之變更或追加非變更追加態樣✕ 錯誤
民訴法第 256 條明文: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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