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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郵政人員佐級晉員級-業務類民法概要11115單選題

下列關於「給付遲延」之敘述,何者錯誤?

A給付定有確定期限者,如債務人未於期限給付,經債權人催告而仍未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正確答案
B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C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D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定有確定期限之給付,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無須催告。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即本題要選的答案)。民法第229條第1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根本不需要催告。催告是第2項「未定期限」時才需要的程序,本選項把兩者混淆了。

考點:確定期限遲延考點:遲延損害賠償考點:拒絕受領+填補賠償考點:金錢債務遲延利息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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