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2022年1月1日將A車出賣於乙,雙方約定,乙於同年1月15日給付價金,而甲應於同年1月31日將A車於乙之住處交付。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A車早在2021年10月1日即遭丙焚毀,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B甲將A車停放在車庫,而丙於2022年1月5日焚毀A車。甲對於A車之滅失無可歸責事由,故其免負交付並移轉該車所有權於乙之義務
C甲在2022年1月16日駕駛A車上班,途中因超速失控自撞分隔島,A車全毀。甲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肇致該車給付不能,其對乙應負違約之損害賠償責任
D甲於2022年1月31日依約駕駛該車到乙住處擬交付該車於乙。惟乙忘了與甲之約定,而出門旅行,甲無奈只好駕車回家,不料途中因輕過失肇致A車滅失。甲須為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之給付不能情事,對乙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