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某派出所員警,於處理各類刑事案件時,下列那類刑案及案件內容可以發布?
A查獲施用毒品之人
B查獲普通竊盜案
C犯罪嫌疑人之供述內容
D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社會矚目案件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警察機關新聞發布規範,僅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可發布,個資與偵查內容應保密。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警察機關新聞發布規定,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社會矚目案件,基於公益與民眾知的權利,得由權責單位適度發布,但仍須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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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警察機關新聞發布規範,僅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可發布,個資與偵查內容應保密。
口訣:個資不發、偵查不洩,只有『重大矚目』才能對外說。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施用毒品者屬病患性犯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個資保護精神,不得公開身分資訊,避免標籤化並妨礙戒治。
B✕
普通竊盜屬輕微常見刑案,非社會矚目案件,發布無公益必要,且可能洩漏被害人隱私,不應主動發布。
C✕ 陷阱
犯罪嫌疑人供述內容屬偵查核心資訊,受偵查不公開原則保護,洩漏將違反刑訴法第245條並影響人權,絕對不可發布。
D✓ 正確
依警察機關新聞發布規定,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或社會矚目案件,基於公益與民眾知的權利,得由權責單位適度發布,但仍須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
警察機關新聞發布判斷原則
| 類型 | 是否發布 | 理由 | 依據 |
|---|
| 施用毒品 | 不發布 | 保護戒治、避免標籤 | 毒品條例精神 |
| 普通竊盜 | 不發布 | 非矚目、保護被害人 | 新聞發布規範 |
| 嫌疑人供述 | 不發布 | 偵查核心內容 | 偵查不公開 |
| 重大社會矚目案件 | 可發布 | 公益與知的權利 | 警察機關新聞發布規定 |
警察發布新聞的核心判斷是「案件夠不夠重大」和「內容能不能公開」兩道關卡。第一關:只有重大或社會矚目案件才能發布,輕微案件根本不能對外說。第二關:就算案件夠重大,也不能洩漏「誰涉案」和「偵查中的供述內容」,因為個資法保護當事人身分,偵查不公開原則保護案件偵辦。最容易踩雷的地方是看到毒品或重大案件就想發布,但施用者姓名、嫌疑人供詞這些都是絕對禁區,發布只能講「查獲事實」不能講「誰做的、怎麼說的」。
警察情境實務概要(包括警察法規、實務操作標準作業程序、人權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