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交通行政交通行政大意111 年第 14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屬信賴不值得保護之事由?
A以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B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作成行政處分者
C明知行政處分違法者
D因信賴表現致其信賴利益遭受損失者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列舉信賴不值得保護三事由:詐欺脅迫賄賂、提供不正確資料、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違法。D 是信賴保護的要件而非排除事由。
為什麼答案是 D
「因信賴表現致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是信賴保護「成立」的要件(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不是「排除」事由。題目問「非屬」排除事由,正解。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列舉信賴不值得保護三事由:詐欺脅迫賄賂、提供不正確資料、明知或重大過失不知違法。D 是信賴保護的要件而非排除事由。
背口訣「騙、假、知」=賄賂脅迫詐欺/不實資料/明知違法。剩下那個就是答案。
逐選項分析
A✕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1款明文: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處分者,信賴不值得保護。屬典型排除事由。
B✕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致行政機關依該資料作成處分者,信賴不值得保護。
C✕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3款: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信賴不值得保護。既然知道違法還信賴,當然不受保護。
D✓ 正確
「因信賴表現致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是信賴保護「成立」的要件(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不是「排除」事由。題目問「非屬」排除事由,正解。
信賴保護原則架構(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 項目 | 內容 | 法條 | 本題對應 |
|---|
| 要件1 | 信賴基礎(行政處分) | §119前段 | — |
| 要件2 | 信賴表現(已有具體行為) | 學理 | D選項 |
| 排除1 | 詐欺、脅迫、賄賂 | §119① | A |
| 排除2 | 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 | §119② | B |
| 排除3 | 明知違法或重大過失不知 | §119③ | C |
題目考「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排除事由,D 卻是講「信賴表現造成損失」——那是信賴保護的成立要件之一。把「成立要件」誤當「排除事由」是最常見陷阱,讀題時要把反向關鍵字「非屬」圈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