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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0723單選題

下列有關政府審計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二年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
B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聲復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二年內,聲請覆議
C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正確答案
D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若發現詐偽之證據,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審計法規定聲復與覆議期限皆為30日;再審查一般事由現行法為5年(命題時為2年),詐偽事由為10年。

為什麼答案是 C

命題時之審計法第27條規定,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現行法已將此期限修正為「五年內」。

考點:聲復期限考點:覆議期限考點:再審查期限(一般)考點:再審查期限(詐偽)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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