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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交通技術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21單選題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各級法院之法官
B行政法院之法官
C仲裁人
D訴願委員會委員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枉法裁判或仲裁罪的主體限於「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訴願委員不是本罪主體。

為什麼答案是 D

訴願委員會委員參與的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訴願決定程序,不是法院審判,也不是仲裁程序。即使具有公務員身分,也不當然等於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故不適用本罪。

考點:審判職務考點:行政法院考點:仲裁人考點:訴願委員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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