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戶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9 題單選題考點:連帶保證考點:抵銷權
甲與丙成立連帶保證契約,擔保丙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請求甲履行保證債務者,甲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正確答案
B若丙對乙另有債權,甲就丙應分擔之部分,得主張抵銷
C丙對乙所有之抗辯,甲得主張之
D甲之保證責任範圍,應以丙對乙所負借款債務之範圍為限
A正確答案
連帶保證人地位接近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可直接請求清償,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逐選項解析
A乙請求甲履行保證債務者,甲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連帶保證✓ 正確
本題問「何者錯誤」。普通保證人原則上有先訴抗辯權,但甲是「連帶保證人」,乙得直接向甲請求履行,甲不得以先訴抗辯權拒絕清償,所以本選項錯誤,正是本題答案。
B若丙對乙另有債權,甲就丙應分擔之部分,得主張抵銷抵銷權✕ 錯誤
丙若對乙另有債權,甲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主張抵銷。這是保證人、連帶責任關係中常考的防禦手段,重點在於保證人不是只能被動挨打,仍可援用主債務人相關權利。
D甲之保證責任範圍,應以丙對乙所負借款債務之範圍為限✕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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