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對下列何種事項得以法律為準則性規定?
A擬定課徵稅捐事項
B侵害基本權利事項
C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之處置事項
D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D
增修條文明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各機關組織應依準則法及基本法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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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規定。
看到「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就是行政院組織法制化的依據,直接選D。
逐選項分析
A✕
課徵稅捐涉及人民財產權,須以法律明確規定,屬租稅法律主義範疇,非準則性規定事項。
B✕ 陷阱
侵害基本權利須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並非「準則性規定」的授權事項,屬混淆概念的陷阱選項。
C✕ 陷阱
國家遭遇緊急危難之處置屬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權限,規定於增修條文第2條,非準則性規定事項。
D✓ 正確
增修條文明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各機關組織應依準則法及基本法擬定。
法律密度光譜:什麼事項要多詳細?
| 密度層級 | 事項類型 | 要求 | 本題選項 |
|---|
| 最嚴格(國會保留) | 侵害基本權、課稅 | 法律須明確規定 | A、B |
| 一般法律保留 | 給付行政重要事項 | 法律規定,可授權 | — |
| 準則性規定 | 國家機關職權、程序、員額 | 法律訂大原則即可 | D ✅ |
| 緊急命令 | 國家緊急危難 |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 | C |
考生易將「準則性規定」與「法律保留原則」或「緊急命令」混淆,誤以為只要是重大事項都適用準則性規定,但準則性規定專指機關組織彈性授權的特殊立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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