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憲法第 12 條之秘密通訊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律禁止人民行駛道路時使用行動電話,構成對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
B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範圍不包括通訊時間、通訊方式之事項
C秘密通訊自由乃隱私權保障之具體樣態之一正確答案
D為保障秘密通訊自由,警察機關原則上必須取得檢察官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始得採取通訊監察措施
C正確答案
祕密通訊自由是隱私權的具體化,保障範圍涵蓋通訊內容、對象、時間、方式;監聽原則上需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為什麼答案是 C
祕密通訊自由確為隱私權保障之具體化樣態,用以確保人民就通訊有合理隱私期待。釋字第 631 號明確指出此為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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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祕密通訊自由是隱私權的具體化,保障範圍涵蓋通訊內容、對象、時間、方式;監聽原則上需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記住「祕密通訊=隱私權之子集」,且監聽令狀為法官保留(非檢察官),即可秒選 C。
逐選項分析
A✕
行駛中禁用行動電話,限制的是「行動自由/一般行為自由」或為交通安全考量,與通訊「祕密性」無關,並非限制祕密通訊自由。
B✕ 陷阱
依釋字第 631 號,祕密通訊自由保障人民就通訊之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均享有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之權利,通訊時間與方式都在保障範圍。
C✓ 正確
祕密通訊自由確為隱私權保障之具體化樣態,用以確保人民就通訊有合理隱私期待。釋字第 631 號明確指出此為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
D✕ 陷阱
陷阱在「檢察官」。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通訊監察書原則上須由「法官」核發(法官保留原則),而非檢察官,釋字 631 號亦採此見解。
祕密通訊自由核心重點(釋字 631)
| 面向 | 內容 | 依據 | 備註 |
|---|
| 憲法性質 | 隱私權之具體化樣態 | 憲法第12條 | 本題 C 選項 |
| 保障範圍 | 通訊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內容 | 釋字631 | 全面保障 |
| 監聽令狀 | 原則由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 通保法第5條 | 法官保留,非檢察官 |
| 例外 | 緊急監察可先為之,事後補令狀 | 通保法第6條 | 仍須法院審查 |
D 選項把「法官」偷換成「檢察官」,這是釋字第 631 號的核心修正點,也是通保法修法重點。考生若對法官保留原則不熟,很容易誤選 D。B 則以「縮小保障範圍」設陷,實則通訊時間方式皆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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