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15 年第 22 題單選題
下列戶籍登記有關戶之規定,何者錯誤?
A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B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C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D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者,應合併為一戶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一人不得有兩戶籍。同一處所若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應「分別立戶」而非合併為一戶。
為什麼答案是 D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者,應「分別立戶」,而非合併為一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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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一人不得有兩戶籍。同一處所若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應「分別立戶」而非合併為一戶。
看到「性質不同」還要「合併」就不合邏輯,性質不同(如家庭與單身租客)當然要「分別立戶」。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依《戶籍法》第3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確實以「戶」為基本單位。
B✕
敘述正確。依《戶籍法》第3條第2項規定,單獨生活者,得自己成立一戶,並擔任戶長(即單獨生活戶)。
C✕
敘述正確。依《戶籍法》第3條第3項規定,一人同時不得有兩戶籍,此為戶籍登記的唯一性原則。
D✓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者,應「分別立戶」,而非合併為一戶。
戶籍登記「戶」之分類與規定
| 種類 | 定義 | 戶長 | 並存規定 |
|---|
| 共同生活戶 | 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 | 家長或主管人 | 同一處所若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應「分別立戶」 |
| 單獨生活戶 | 單獨生活者 | 該單獨生活者 | 同一處所若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應「分別立戶」 |
考選部常將「分別立戶」竄改為「合併為一戶」。實務上,同一地址可能同時有「共同生活戶」(如房東一家)與「單獨生活戶」(如獨立租客),性質既然不同,自然必須分開設立戶籍,不可能強迫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