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15 年第 30 題單選題
依姓名條例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得申請改姓之事由?
A音譯過長
B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C字義粗俗不雅正確答案
D被認領、撤銷認領
C正確答案
姓名條例第8條規定改姓事由,字義粗俗不雅是「改名」事由而非「改姓」。
為什麼答案是 C
「字義粗俗不雅」是姓名條例第9條「改名」之事由,不是改姓事由。姓是家族傳承,不因字義不雅而改,本題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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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姓名條例第8條規定改姓事由,字義粗俗不雅是「改名」事由而非「改姓」。
記口訣:改姓看身分變動(收養、認領、贅夫、冠姓),改名看字義問題。粗俗不雅是改名事由。
逐選項分析
A✕
姓名條例第8條明定「原住民族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或音譯過長」為得申請改姓事由,A屬法定改姓事由。
B✕
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因親屬關係變動須從養父母姓或回復本姓,為姓名條例第8條明文之改姓事由。
C✓ 正確
「字義粗俗不雅」是姓名條例第9條「改名」之事由,不是改姓事由。姓是家族傳承,不因字義不雅而改,本題為正解。
D✕
被認領、撤銷認領涉及父子關係確認或消滅,依姓名條例第8條應從父姓或回復原姓,屬法定改姓事由。
改姓 vs 改名 事由對照
| 類型 | 法條 | 主要事由 | 本題選項 |
|---|
| 改姓 | 姓名條例第8條 | 收養/認領/贅夫/冠姓/音譯過長 | A、B、D |
| 改名 | 姓名條例第9條 | 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同名同姓 | C |
本題最大陷阱在「粗俗不雅」看起來很像可以改姓,但姓名條例嚴格區分:改『姓』事由限於身分關係變動或少數民族音譯問題;改『名』才適用字義粗俗不雅。考生若未分清§8與§9就會誤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