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 金管會對郵政儲金匯兌業務違規之處分包含糾正、撤銷決議、停止業務等,但不含彈劾。
看到「彈劾」直接刪除!彈劾是監察院專屬職權,金管會只能「解除職務」或「停止執行職務」。
逐選項分析
A法條列舉✓ 正確
組合選項『僅ABC』正確。糾正、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停止部分業務,皆為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7條明定之處分方式。
B職權混淆✕ 陷阱
組合選項包含D(彈劾負責人)。彈劾為監察院職權,金管會無此許可權,故本組合錯誤。
C職權混淆✕ 陷阱
組合選項包含D(彈劾負責人)。金管會僅能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停止其執行職務,無權彈劾,故本組合錯誤。
D職權混淆✕ 陷阱
組合選項包含D(彈劾負責人)。因彈劾非屬金管會之行政處分許可權,故全選錯誤。
金管會對中華郵政違規之處分方式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7條)
| 處分型別 | 具體內容 | 對應選項 |
|---|
| 糾正 | 對違規行為予以糾正 | A |
| 撤銷決議 | 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 B |
| 停止業務 | 停止部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 C |
| 人事處分 | 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停止執行職務 | 非D(彈劾) |
命題者將「解除負責人職務」替換為「彈劾負責人」。彈劾屬於監察院專屬職權,金管會作為行政機關無權彈劾,只能為行政上的人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