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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79單選題

甲向乙購買一張書桌,價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甲因此簽發一張面額1000元之支票予乙,以清償其價金債務。甲、乙雙方同時約定,甲之價金債務不因乙受領該支票而消滅。本案例,在學理上稱為:

A代物清償
B債之更改
C任意之債
D新債清償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為清償舊債而負擔新債務,舊債不消滅,學理上稱「新債清償」(間接給付)。

為什麼答案是 D

因清償舊債而對債權人負擔新債務(簽發支票),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舊債不因此消滅。民法第320條明文規定,學理稱「新債清償」或「間接給付」。

考點:代物清償考點:債之更改考點:任意之債考點:新債清償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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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