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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商業行政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法制類科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
民法10712單選題

關於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人執行合夥事業侵害他人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者,該他人不得請求合夥組織與該合夥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B公司之董事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者,該他人得請求公司與該董事連帶負賠償責任
C公司之重整人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者,該他人得請求公司與該重整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D客運公司之司機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者,該他人得請求公司與該司機連帶負賠償責任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合夥人執行合夥事業侵害他人權利,被害人得請求合夥與該合夥人連帶負賠償責任,選項A稱「不得請求」為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實務見解認為,合夥人執行合夥事業侵害他人權利,被害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8條或依民法第188條,請求合夥組織與該合夥人連帶負賠償責任,故稱「不得請求」錯誤。

考點:合夥侵權責任考點:法人侵權責任考點:公司負責人侵權責任考點:僱用人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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