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審計機關再審查的敘述,何者錯誤?
A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2年內發現有錯誤、遺漏、重複、舞弊,得為再審查正確答案
B審查完竣案件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審計機關10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C審計機關再審查之結果,如變更原決定者,其已發之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
D審計機關對於再審查案件所為之准駁,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A正確答案
審計機關再審查期間:一般錯誤、遺漏或重複為2年;若涉詐偽證據則延長為10年。
為什麼答案是 A
審計法第27條規定,2年內得再審查的事由為「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詐偽(舞弊)」應適用10年規定。選項將兩者混淆,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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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審計機關再審查期間:一般錯誤、遺漏或重複為2年;若涉詐偽證據則延長為10年。
秒解:看到「再審查」期間,2年配「錯誤/遺漏/重複」,10年配「詐偽」。選項A把舞弊塞進2年,直接選它!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審計法第27條規定,2年內得再審查的事由為「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詐偽(舞弊)」應適用10年規定。選項將兩者混淆,故為錯誤敘述。
B✕
符合審計法第27條後段規定,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再審查期間延長為10年,敘述正確。
C✕
符合審計法第28條規定,再審查變更原決定時,原核准通知及審定書失效並應限期繳銷,敘述正確。
D✕
依審計法第12條規定,審計案件(含再審查)之處理與准駁,應經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敘述正確。
審計機關再審查期間與效力一覽表
| 事由/情形 | 再審查期間 | 法源依據 |
|---|
| 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 | 自決定之日起 2 年內 | 審計法第27條前段 |
| 發現詐偽之證據 | 自決定之日起 10 年內 | 審計法第27條後段 |
| 變更原決定之效力 | 原通知/審定書失效並限期繳銷 | 審計法第28條 |
命題者將「詐偽(舞弊)」偷偷塞進 2 年的期間內。考生若只背數字而沒記清楚對應的「事由」,極易誤選。請務必將「2年(一般疏失)」與「10年(惡意詐偽)」嚴格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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