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10 年第 45 題單選題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之人,何者得申請改名?
A因詐欺罪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已執行完畢滿1年
B因貪污罪處有期徒刑5年,已執行完畢滿3年正確答案
C因傷害罪處有期徒刑6月,已執行完畢滿2年
D因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0年,因逃亡而遭通緝滿3年
B正確答案
依姓名條例規定,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者,須至「執行完畢滿3年」始得申請改名;經通緝或羈押者則絕對不得改名。
為什麼答案是 B
貪污罪受有期徒刑宣告,已執行完畢滿3年,已逾法定「執行完畢滿3年」之限制期間,依法得申請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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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姓名條例規定,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者,須至「執行完畢滿3年」始得申請改名;經通緝或羈押者則絕對不得改名。
秒解技巧:看到「有期徒刑」找「執行完畢滿3年」的選項;看到「通緝」直接刪除。
逐選項分析
A✕
詐欺罪為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須執行完畢滿3年方可改名。本選項僅滿1年,仍在限制期間內,不得申請。
B✓ 正確
貪污罪受有期徒刑宣告,已執行完畢滿3年,已逾法定「執行完畢滿3年」之限制期間,依法得申請改名。
C✕
傷害罪為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宣告,須執行完畢滿3年方可改名。本選項僅滿2年,仍在限制期間內,不得申請。
D✕ 陷阱
依姓名條例規定,經「通緝」或羈押者,絕對不得申請改名,無期間屆滿之例外。選項故意寫「滿3年」企圖混淆有期徒刑的規定。
姓名條例:不得改名之消極要件
| 限制事由 | 限制期間 | 例外情形 (不受限制) |
|---|
| 經通緝或羈押 | 撤銷通緝或釋放前 | 無 |
| 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 裁判確定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 | 無 |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 | 裁判確定日起至執行完畢滿3年止 | 過失犯罪、受緩刑宣告、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
考生常誤以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當下即可改名,實際上必須「執行完畢滿3年」才解除限制。此外,通緝犯在通緝期間絕對不得改名,不受滿3年之限制,選項D的「通緝滿3年」是典型的誘答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