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 經濟事業類農產運銷105 年第 18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具有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之優先權?
A農民及農產品販運商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B農民團體正確答案
C鄉(鎮、市)公所出資組織之法人
D政府機關及農民團體共同出資組織之法人
B正確答案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雖有多類,但依法僅「農民團體」享有優先設立之權利,秒記「農民團體最優先」。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2條第2項明文規定,農民團體具有優先設立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權利,為本題正解。
考點:合法主體無優先權考點:農民團體優先權考點:非公定優先主體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雖有多類,但依法僅「農民團體」享有優先設立之權利,秒記「農民團體最優先」。
看到「優先權」直接找最核心、最單純的「農民團體」。其他帶有「共同出資」或「政府機關」的選項皆無優先權。
逐選項分析
A合法主體無優先權✕
屬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明定之合法經營主體(第12條第1項第5款),但並未享有優先設立之特權。
B農民團體優先權✓ 正確
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2條第2項明文規定,農民團體具有優先設立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權利,為本題正解。
C非公定優先主體✕
非屬法條明定之優先設立主體,且單純鄉鎮市公所出資亦非法定優先經營主體,不具優先權。
D合法主體無優先權✕
屬合法經營主體之一(第12條第1項第3款),但法條僅賦予農民團體優先權,此共同出資法人無優先權。
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與優先權
| 經營主體型別 | 法源依據 | 是否具有優先權 |
|---|
| 農民團體 | 第12條第1項第1款 | ✅ 具有優先權 |
| 農民團體共同出資之法人 | 第12條第1項第2款 | ❌ 無 |
| 政府機關及農民團體共同出資之法人 | 第12條第1項第3款 | ❌ 無 |
| 政府、農民團體及販運商共同出資之法人 | 第12條第1項第4款 | ❌ 無 |
| 農民及販運商共同出資之法人 | 第12條第1項第5款 | ❌ 無 |
考生易將「合法經營主體」與「具有優先權之主體」混淆。法條雖列舉五類合法經營主體,但僅明文賦予「農民團體」優先設立權,其餘共同出資之法人皆無此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