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109 年第 21 題單選題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若該項不合法之行為,係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如何處理?
A拒絕簽名蓋章
B以書面聲明異議正確答案
C報告上級主管機關長官
D報告上級主辦會計人員
B正確答案
主辦會計人員遇主管長官下令之不合法行為,應以書面聲明異議,這是會計法第 99 條明文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B
會計法第 99 條明定:不合法行為若係主管長官命令者,主辦會計人員應以書面聲明異議,異議後責任由該長官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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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主辦會計人員遇主管長官下令之不合法行為,應以書面聲明異議,這是會計法第 99 條明文規定。
口訣:長官硬要做 → 書面異議留證據,責任歸長官!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拒絕簽名蓋章是消極作為,法律要求的是「積極留下書面證據」,不是單純不簽。拒簽無法免責。
B✓ 正確
會計法第 99 條明定:不合法行為若係主管長官命令者,主辦會計人員應以書面聲明異議,異議後責任由該長官負擔。
C✕
報告上級主管機關長官是後續程序或其他情境處理方式,非法條對此情形之第一步處置。
D✕ 陷阱
報告上級主辦會計人員是「異議無效後」的後續救濟,不是首要處理方式;法條第一步是「書面聲明異議」。
會計法第 99 條處理流程
| 情境 | 處理方式 | 責任歸屬 |
|---|
| 一般不合法會計程序/文書 | 使之更正 | 原行為人 |
| 主管長官下令的不合法行為 | 書面聲明異議 | 命令之長官 |
| 異議後長官仍堅持 | 會計人員照辦並免責 | 命令之長官 |
考生容易誤選 A「拒絕簽名蓋章」,但法條要的是「書面聲明異議」—有白紙黑字的證據才能釐清責任。拒簽只是消極不作為,無法達到留存證據、歸責長官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