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會計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10 題單選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5 號解釋,關於量能課稅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個人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斟酌各類所得來源及性質之不同,分別制定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免稅額、扣除額等不同規定,乃屬立法者之形成自由
B各類所得之分類及差別待遇,因涉及國家財政收入之整體規畫及預估,可由代表民意之立法機關及擁有財政專業能力之相關行政機關決定,未必違反量能課稅原則
C所得課稅應以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值,而非所得毛額,作為稅基,方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D考量薪資所得者與執行業務所得者是否為自力營生之不同,立法者採取單一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規定,符合量能課稅所要求的客觀淨值原則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釋字745核心:所得稅原則上應按客觀淨值課稅;薪資所得只給單一定額扣除,過度簡化而違憲。
為什麼答案是 D
此選項是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釋字745認為,薪資所得者與執行業務所得者雖可有不同扣除設計,但單一定額扣除未考量薪資所得者必要費用差異,違反客觀淨值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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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745核心:所得稅原則上應按客觀淨值課稅;薪資所得只給單一定額扣除,過度簡化而違憲。
看到「單一定額薪資扣除額符合客觀淨值」就要警覺:釋字745正是在否定這件事。
逐選項分析
A✕
此選項敘述本身正確。釋字745承認,綜合所得淨額如何計算,立法者可依所得來源、性質不同,設計成本費用減除、免稅額、扣除額等制度,原則上屬立法形成自由。
B✕
此選項敘述本身正確。所得分類與差別待遇涉及國家財政、稅收估算與稽徵成本,原則上可由立法機關及財政行政機關判斷;只要目的正當、手段合理,未必違反量能課稅。
C✕
此選項敘述本身正確。量能課稅重點在「真正可支配的所得能力」,所以所得稅稅基應以收入扣除成本與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值為準,而不是直接拿毛收入課稅。
D✓ 正確
此選項是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釋字745認為,薪資所得者與執行業務所得者雖可有不同扣除設計,但單一定額扣除未考量薪資所得者必要費用差異,違反客觀淨值原則。
釋字745:量能課稅與薪資所得扣除
| 考點 | 釋字745說法 | 考試判斷 | 關鍵字 |
|---|
| 所得分類 | 可依所得來源與性質作不同規範 | 原則合憲 | 立法形成自由 |
| 財政規劃 | 分類涉及稅收、稽徵成本與行政專業 | 未必違憲 | 合理關聯 |
| 課稅基礎 | 應以收入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客觀淨值為準 | 量能課稅核心 | 非毛額課稅 |
| 薪資定額扣除 | 只採單一定額,未容許必要費用超額時另行扣除 | 違反客觀淨值原則 | 本題正解 |
量能課稅的核心在於按「客觀淨值」課稅,也就是收入扣掉必要成本後的真實所得才是課稅基礎。大法官認定薪資所得者也有取得收入的必要費用(如進修、治裝),但舊制只給單一定額扣除、不准實額列舉,導致費用高的人被多課稅、費用低的人反而省稅,形成實質不公平。重點是立法者可以用定額簡化稽徵,但不能完全封死其他扣除管道,否則就背離量能課稅原則。常見錯誤是把結論顛倒,以為大法官肯定單一定額制符合客觀淨值,實際上恰好相反——正是因為過度簡化、未考量個別差異,才構成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