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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會計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9單選題

甲與丙成立連帶保證契約,擔保丙對乙所負之借款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請求甲履行保證債務者,甲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拒絕履行正確答案
B若丙對乙另有債權,甲就丙應分擔之部分,得主張抵銷
C丙對乙所有之抗辯,甲得主張之
D甲之保證責任範圍,應以丙對乙所負借款債務之範圍為限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其餘抵銷、主債務人抗辯、責任範圍從屬主債務,都是保證常考基本效果。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問「何者錯誤」,A 就是錯誤敘述。普通保證人原則上有先訴抗辯權,但題目明示為「連帶保證」,甲不得要求乙先向主債務人丙強制執行,因此不得以先訴抗辯拒絕履行。

考點:先訴抗辯考點:抵銷抗辯考點:抗辯從屬考點:責任範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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