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會計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7 題單選題
關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始送達之裁判,下列何者為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標的?
A裁判引用之先前案例
B裁判引用之最高法院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
C裁判引用之最高法院判例
D高等法院確定判決所持之法律見解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憲訴法新制下,人民裁判憲法審查的標的是「用盡審級救濟後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持法律見解」;裁判引用的判例、決議、先前案例本身均非聲請標的。
為什麼答案是 D
高等法院判決在「不得上訴或不得抗告」(如標的金額未達上訴第三審門檻、刑訴限制上訴等)情形下確定者,即為憲訴法第59條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該裁判所持法律見解如有違憲疑義,人民得於送達後6個月內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注意:若該事件本可上訴而未用盡審級救濟,高等法院判決即非合法的審查標的。本題前提即假設此高等法院判決已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故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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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訴法新制下,人民裁判憲法審查的標的是「用盡審級救濟後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持法律見解」;裁判引用的判例、決議、先前案例本身均非聲請標的。
看到「施行後始送達」+「人民聲請」:直接抓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標的=用盡審級救濟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含其所持法律見解)或所適用之法規範。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裁判「引用」的先前案例只是法院形成法律見解時的參考素材,本身不是裁判憲法審查的獨立標的。要攻擊的是裁判本身,不是裁判引用的東西。
B✕ 陷阱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在111年新制施行後已無通案拘束力(法院組織法第57-1條),即便被裁判引用,也不是人民聲請憲法法庭判決的標的。
C✕ 陷阱
舊制判例在新制下已停止適用為通案見解,不再具獨立規範地位,人民也不能單獨針對「判例」聲請審查;應指向確定終局裁判本身。
D✓ 正確
高等法院判決在「不得上訴或不得抗告」(如標的金額未達上訴第三審門檻、刑訴限制上訴等)情形下確定者,即為憲訴法第59條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該裁判所持法律見解如有違憲疑義,人民得於送達後6個月內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注意:若該事件本可上訴而未用盡審級救濟,高等法院判決即非合法的審查標的。本題前提即假設此高等法院判決已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故為正解。
人民聲請憲法法庭判決的標的(憲訴法第59條)
| 類型 | 可否作為標的 | 關鍵判斷 | 本題對應 |
|---|
| 確定終局裁判(含所持法律見解) | 可以 | 須已用盡審級救濟,受不利裁判 | D |
| 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 | 可以 | 法律、命令等法規範有違憲疑義 | 本題未列 |
| 裁判引用之先前案例/判例/決議 | 不可單獨作為標的 | 僅屬裁判理由或見解來源 | A、B、C |
憲訴法第59條畫出一條防線:人民只能挑戰「拿到手上、不能再上訴的那份確定終局裁判,以及法院在裁判裡持的法律見解」。考選部最愛考的陷阱是把「裁判引用的素材」包裝成審查標的——判例、決議、其他判決都只是法院說理時的參考文獻,就算法院照抄也不能直接聲請審查這些素材本身。判斷關鍵在兩件事:第一,裁判是否已確定終局(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或高院判決不得上訴);第二,要攻擊的是「這份裁判怎麼解釋法律」,不是裁判裡引用的任何附屬素材。一旦選項把判例、決議單獨拉出來當標的,就是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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