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民國101年9月6日起,交通裁決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法院並依行政訴訟法審理。如甲主張此修法,致交通裁決事件不再由普通法院經三級三審制度審理,損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其主張是否有理由?
A無理由,審判權歸屬及審級制度,原則上屬於立法形成自由正確答案
B有理由,基於交通裁決事件之違法特性,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C無理由,此為基本權程序與組織保障的問題,與訴訟權無涉
D有理由,基於司法一元主義,普通法院審理始可保障訴訟權
答案與詳解
正解。依大法官歷來解釋,訴訟權核心是「有權利即有救濟」,至於由哪個法院管轄、要幾個審級,原則上屬立法者裁量空間,只要保障人民能獲得有效救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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