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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類科共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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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715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審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宣告解散之政黨,應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自判決生效時起喪失其資格
B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如認該政黨之行為已足以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有必要時,於判決前得依聲請機關之請求,以裁定命被聲請政黨停止全部或一部之活動
C對於憲法法庭之裁判,得聲明不服,進行救濟進行再審正確答案
D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但駁回聲請而認無行言詞辯論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憲法法庭裁判一經宣示即確定,不得聲明不服,C為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為本題答案。依大審法規定,憲法法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一經宣示即告確定,無再審或上訴程序可言,此為大法官審理案件的特殊性。

考點:解散效力考點:假處分考點:裁判確定力考點: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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