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114 年 · 第 10 題 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114 年 第 10 題 單選題
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數量,未達管制量50倍,且高度在6公尺以下,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70度之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有積存可燃性蒸氣之虞者,應設置將蒸氣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2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B 達管制量5倍以上未達20倍者,儲存倉庫周圍保留空地寬度應在2公尺以上
C 儲存倉庫之牆壁、樑、柱、地板及屋頂應為防火構造,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公尺 正確答案
D 儲存倉庫應為一層建築物,其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C 正確答案
正確答案為 C;現行法仍規定未達管制量50倍且高度6公尺以下之室內儲存場所,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公尺,且牆、樑、柱、地板、屋頂應為防火構造。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第24條第1項明定,該類室內儲存場所之儲存倉庫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公尺,且牆壁、樑、柱、地板及屋頂應為防火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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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正確答案為 C;現行法仍規定未達管制量50倍且高度6公尺以下之室內儲存場所,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公尺,且牆、樑、柱、地板、屋頂應為防火構造。
本題鎖定「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物品」「未達管制量50倍」「高度在6公尺以下」四個條件,適用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依該條:保留空地未達5倍免設、5倍以上未達20倍為1公尺以上、20倍以上未達50倍為2公尺以上;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公尺;牆壁、樑、柱、地板及屋頂應為防火構造;出入口應設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不得設置窗戶。故只有 C 符合。
逐選項分析 A ✕
錯誤。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70度之六類物品,有積存可燃性蒸氣之虞者,應設置將蒸氣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4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不是2公尺以上。
B ✕
錯誤。未達管制量50倍且高度6公尺以下者,達管制量5倍以上未達20倍時,儲存倉庫周圍保留空地寬度為1公尺以上,不是2公尺以上。
C ✓ 正確
正確。第24條第1項明定,該類室內儲存場所之儲存倉庫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公尺,且牆壁、樑、柱、地板及屋頂應為防火構造。
D ✕
錯誤。雖然儲存倉庫原則上應為一層建築物,但本題適用第24條第1項時,規定是出入口應設置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且儲存倉庫不得設置窗戶;選項稱「窗戶及出入口」均設1小時以上防火門窗,與現行規定不符。
本題最容易混淆三個數字:可燃性蒸氣排出高度是4公尺,不是2公尺;5倍以上未達20倍保留空地是1公尺,不是2公尺;本類小規模室內儲存場所是不得設窗戶,不是窗戶改設1小時防火窗。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