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114 年 · 第 7 題 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114 年 第 7 題 單選題
依消防法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物品之安全管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30倍以上場所,其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責其訂定消防防災計畫,由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
B 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之場所,其起造人應將該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送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
C 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容量為2萬立方公尺之室外儲槽於開始使用後,其管理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5年 正確答案
D 製造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30倍以上場所發生火災時,未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處管理權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C 正確答案
正確答案仍為 C;截至 2026-04-25,題目所涉消防法條文已修正增列第15-5條、第15-6條,但本題結論未變。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現行消防法第15-5條第4項規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者,管理權人於開始使用後,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5年。題目所述2萬立方公尺之室外儲槽,屬應定期檢查之典型高容量儲槽,敘述方向與法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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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正確答案仍為 C;截至 2026-04-25,題目所涉消防法條文已修正增列第15-5條、第15-6條,但本題結論未變。
先抓四個考點:①30倍以上場所之義務是依消防法第15-6條,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而非核備,且除保安監督人外還須遴用保安檢查員;②場所圖說送審現行依消防法第15-5條,應送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查完成後,始得向建築主管機關申報開工,不是送請消防機關於許可開工前審查;③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達公告一定規模者,開始使用後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專業機構定期檢查,紀錄至少保存5年;④違反消防防災計畫義務之罰則,現行是消防法第42條末段,罰鍰為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不是150萬元以下。因此只有 C 正確。
逐選項分析 A ✕
錯誤。現行消防法第15-6條規定,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30倍以上場所,管理權人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且消防防災計畫係由管理權人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不是題目所寫「核備」。
B ✕
錯誤。現行消防法第15-5條已明定,起造人應將該場所之位置、構造及設備圖說,送請「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查完成後,始得向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題目寫成送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屬舊規則表述,已不精確。
C ✓ 正確
正確。現行消防法第15-5條第4項規定,儲存液體公共危險物品之儲槽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者,管理權人於開始使用後,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專業機構實施定期檢查,作成紀錄,並至少保存5年。題目所述2萬立方公尺之室外儲槽,屬應定期檢查之典型高容量儲槽,敘述方向與法規一致。
D ✕
錯誤。現行消防法第42條規定,未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者,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題目所寫『火災時未依消防防災計畫執行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處2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與現行罰則不符;150萬元上限是針對位置、構造或設備違反設置標準之處罰,不是本選項情形。
本題最大陷阱是把舊法記憶直接套用到現行法。尤其 B 選項很像舊制的『消防機關於建築許可開工前審查』;A 選項也容易忽略現行法新增『保安檢查員』與『備查』用語;D 則把不同違規態樣的罰鍰上限混寫成 15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