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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715單選題

所謂物權行為,指以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與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下列與物權行為有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物權行為之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在完成物權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其與當事人在原因行為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的目的係屬不同
B物權行為除要有當事人設定、移轉、變動或消滅的意思表示合致外,尚須具備外在之形式要件,即如動產為交付、不動產為登記
C物權行為與承擔移轉標的物之交付義務的原因法律行為,各有其獨立之生效要件
D原因法律行為之無效或經撤銷導致其物權行為之當然無效或撤銷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物權行為具獨立性與無因性,原因行為(如買賣契約)無效或撤銷,不當然導致物權行為無效。

為什麼答案是 D

此為物權行為之「無因性」,原因行為無效或撤銷,不當然導致物權行為無效。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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