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停止營業20日之行政處分,其20日應如何計算?
A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B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
C其始日不計時刻以1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D其始日不計時刻以1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正解。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始日不計時刻以1日論;末日雖為假日,但因本處分屬對人民課予義務(停止營業),末日照計不延後,避免人民獲得額外休息日的不當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