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有服從之義務,乃係基於行政一體性原則,期望藉此提升行政效率,追求人民福祉。因此,民國89年制定的《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前段即規定:「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然而,民國92年通過的《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也有類似的規定。請問:如果遇到爭議時,將以何者為優先適用、這同時牽涉到何種法律原則?
A《公務員服務法》、前法優於後法
B《公務人員保障法》、後法優於前法正確答案
C《公務員服務法》、普通法優於特別法
D《公務人員保障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答案與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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