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112 年第 41 題單選題
依審計法規定,公務機關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審計機關應如何處置?
A彈劾
B糾正正確答案
C送懲戒法院
D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
B正確答案
依審計法第35條,分配預算與法定預算或法令不符者,審計機關應『糾正』之。
為什麼答案是 B
審計法第35條明定:公務機關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這是審計機關事前審計的標準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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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審計法第35條,分配預算與法定預算或法令不符者,審計機關應『糾正』之。
看到「審計機關」對「分配預算不符」→ 直接選糾正,不是彈劾也不是懲戒。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彈劾是監察院對公務員違法失職的手段,不是審計機關對預算書面的處置方式,層級與對象都錯。
B✓ 正確
審計法第35條明定:公務機關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這是審計機關事前審計的標準動作。
C✕
送懲戒法院是針對公務員個人違失的懲戒程序,與分配預算內容不符的處理無關。
D✕ 陷阱
通知上級機關長官是針對『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的處置(審計法第17條),與分配預算不符的糾正不同,考選部最愛混這兩個。
審計機關處置手段對照
| 情形 | 處置 | 法源 |
|---|
| 分配預算與法定預算或法令不符 | 糾正 | 審計法第35條 |
| 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 | 通知上級機關長官處分 | 審計法第17條 |
| 涉刑事責任 | 移送司法機關 | 審計法第17條 |
| 公務員違法失職 | (非審計權限) 移請監察院彈劾 | 監察法 |
本題最大陷阱在D「通知上級機關長官」,這確實是審計法的用語,但適用於『人的違失』而非『預算文件不符』。A彈劾、C送懲戒法院更是把監察權、司法權跟審計權混為一談,要分清楚三權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