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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112 年第 46 題單選題考點:覆議次數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聲復決定不服時,得聲請覆議。聲請覆議,以幾次為限?

A1正確答案
B2
C3
D4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審計機關之聲復決定不服時,得聲請覆議,且以「1次」為限,切勿與一般行政救濟次數混淆。

逐選項解析

A1覆議次數✓ 正確
依審計法第27條規定,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決定不服時,得聲請覆議,且以一次為限。
B2覆議次數✕ 錯誤
覆議次數限制為1次,並非2次。此選項為干擾項,考生切勿與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混淆。
C3✕ 錯誤
D4✕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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