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112 年第 42 題單選題
假設臺北市政府所有之某營業基金在臺中市之分支機構,由臺中市審計處辦理審計事務,在審計法之概念上稱為何者?
C正確答案
審計機關因業務需要,將審計事務委由其他審計機關辦理,稱為『委託審計』。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審計相關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臺北市營業基金在臺中之分支機構,就近由臺中市審計處辦理,即屬委託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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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審計機關因業務需要,將審計事務委由其他審計機關辦理,稱為『委託審計』。
跨區辦理分支機構審計 → 委託當地審計機關 → 委託審計。
逐選項分析
A✕
審計法第4條雖有『得指定就近審計處(室)辦理』之規定,惟本題所問係審計機關間委辦審計事務之『委託審計』,故『指定審計』非本題正確選項。
B✕ 陷阱
「送請審計」是指機關將財務報告或憑證送交審計機關審核的動作,主體是被審機關,不是審計機關之間的分工,概念完全不同。
C✓ 正確
依審計相關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計事務,得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臺北市營業基金在臺中之分支機構,就近由臺中市審計處辦理,即屬委託審計。
D✕
「命令審計」非審計法術語。審計機關間為對等委託關係,而非上命下從,此選項為自創名詞。
審計法常見易混用語
| 用語 | 主體 | 意義 | 是否法定 |
|---|
| 委託審計 | 審計機關→審計機關 | 跨區或業務需要,委由他審計機關辦理 | ✅ 是 |
| 送請審計 | 被審機關→審計機關 | 機關送交憑證報告供審核 | ✅ 是 |
| 指定審計 | 審計部→就近審計處(室) | 審計法第4條規定得指定就近審計處(室)辦理 | ✅ 是 |
| 命令審計 | — | 無此用語 | ❌ 否 |
本題四個選項中僅「委託審計」與「送請審計」為審計法正式用語,另兩個是考選部自創的干擾選項。關鍵是分辨『審計機關彼此分工』用委託,『被審機關送文件』才叫送請,主體不同不可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