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公務薦任-審計審計學(包括政府審計50%)104 年第 17 題單選題
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宜如何處置?
A得責令相關業管人員補足之
B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之正確答案
C應移請該機關政風單位調查之
D除事後剔除追繳外,並通知各該上級機關長官處分之
B正確答案
審計機關對違背預算或法令之不當支出,依法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
為什麼答案是 B
完全符合審計法第71條規定,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審計機關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審計機關對違背預算或法令之不當支出,依法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
秒解:看到「違背預算或法令之不當支出」,直接找「事前拒簽、事後剔除追繳」,這是審計法第71條的標準動作。
逐選項分析
A✕
審計機關的法定權限是剔除追繳,而非直接責令業管人員補足,此選項混淆了審計權與行政權的界線。
B✓ 正確
完全符合審計法第71條規定,對於各機關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審計機關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
C✕
審計機關應依法行使審計職權(如拒簽或剔除),若涉及刑事犯罪才移送司法機關,而非一律移請政風單位調查。
D✕ 陷阱
法條明定處置方式為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選項後半段「通知上級機關長官處分」是針對財務不法行為(第17條),並非本條文的法定標準處置。
審計機關對異常財務行為之處理權限
| 情境 | 法定處置方式 | 法源依據 |
|---|
| 違背預算或法令之不當支出 | 得事前拒簽或事後剔除追繳 | 審計法第71條 |
| 發現人員有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行為 | 通知該機關長官處分,並得報告監察院 | 審計法第17條 |
| 各機關編造之決算 | 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 | 審計法第51條 |
考生極易將「不當支出」(第71條:拒簽或剔除追繳)與「財務不法行為」(第17條:通知長官處分或報告監察院)的處理方式混淆。選項D故意將兩者的處置方式拼湊在一起作為誘答,務必看清題幹是「不當支出」還是「不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