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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教育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21單選題

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各級法院之法官
B行政法院之法官
C仲裁人
D訴願委員會委員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4條只抓兩種人:有審判職務的公務員、仲裁人;訴願委員會委員不是審判者。

為什麼答案是 D

訴願委員會委員參與的是行政機關內部或準司法性質的行政救濟程序,作成的是訴願決定,不是法院裁判,也不是仲裁,因此不屬本罪適格主體。

考點:法院法官考點:行政審判考點:仲裁人考點:訴願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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