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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稅務人員四等考試-財稅行政(南區錄取分發區)稅務人員四等考試-財稅行政(臺北錄取分發區)
稅務法規概要10821單選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張君個人民國107年度獲得下列各項所得,何者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A張君民國107年取得版稅12萬元(106年出版),演講鐘點費8萬元,上課鐘點費20萬元正確答案
B要保人與受益人同一人之人身保單,張君受益人民國107年領取年金保險給付250萬元
C張君民國107年在日本參加比賽獲得獎金100萬元
D張君在民國101年2月繼承一棟房地,於民國107年8月出售獲利300萬元,適用新制房地合一自住條件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本題答案為A。版稅與講演鐘點費合計20萬元,其中超過全年18萬元免稅限額的2萬元,仍應作為執行業務所得;上課鐘點費則屬提供勞務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為什麼答案是 A

版稅12萬元及講演鐘點費8萬元,合計20萬元。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僅規定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收入,全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者免納所得稅,因此超過的2萬元仍應計入所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3項,版稅與講演鐘點費均屬執行業務所得;上課鐘點費屬提供勞務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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