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犯罪偵查概要106 年第 7 題單選題
關於受理告訴乃論案件,應注意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未逾越 3 個月之告訴期間
B撤回告訴,應於第一審裁判前
C由代理人代為告訴者,應出具委任書狀正確答案
D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C正確答案
告訴乃論案件要點:6個月期限、一審辯論終結前可撤回、代理須委任狀、主觀不可分。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或撤回告訴得由代理人為之,但應提出委任書狀,以證明代理權限。此為受理告訴乃論案件的標準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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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告訴乃論案件要點:6個月期限、一審辯論終結前可撤回、代理須委任狀、主觀不可分。
逐一比對數字與效力範圍:3月→6月、裁判前→辯論終結前、不及於→及於,只剩 C 全對。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時起 6 個月」,非 3 個月。3 個月是常見混淆(例如再議期間、某些行政救濟期間),考選部最愛換數字陷阱。
B✕ 陷阱
撤回告訴的時點為「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不是「第一審裁判前」。兩者差一個程序階段,裁判前涵蓋過廣,屬於名詞偷換。
C✓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或撤回告訴得由代理人為之,但應提出委任書狀,以證明代理權限。此為受理告訴乃論案件的標準程序要求。
D✕ 陷阱
告訴乃論之罪採「主觀不可分原則」:對共犯一人告訴或撤回,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而非「不及於」。選項把效力顛倒,是典型概念反轉陷阱。
告訴乃論四大要點
| 項目 | 規定 | 常見陷阱 | 選項 |
|---|
| 告訴期間 | 知悉犯人起 6 個月 | 誤植 3 個月 | A |
| 撤回時點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誤為裁判前 | B |
| 代理告訴 | 須出具委任書狀 | ✅ 正解 | C |
| 主觀不可分 | 對一人效力及於全體 | 顛倒為不及於 | D |
本題四選項中三個都是數字或效力的「微調陷阱」:3 個月偷換 6 個月、裁判前偷換辯論終結前、不及於顛倒及於。答題時要逐字比對法條用語,不能僅憑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