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犯罪偵查概要106 年第 22 題單選題
移送報告書各欄中那一欄應敘明犯罪動機、緣由、行為經過情形及據以認定之證據理由等?
A正確答案
移送報告書的「犯罪事實欄」要完整敘明動機、緣由、經過與認定證據,是移送書的核心欄位。
為什麼答案是 A
犯罪事實欄須完整記載:犯罪動機、緣由(起因)、行為經過、結果,以及據以認定的證據與理由,是移送報告書最核心、最詳盡的一欄。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移送報告書的「犯罪事實欄」要完整敘明動機、緣由、經過與認定證據,是移送書的核心欄位。
看到「動機、緣由、經過、證據理由」全包 → 鎖定『犯罪事實』欄,這是移送書最核心的一欄。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犯罪事實欄須完整記載:犯罪動機、緣由(起因)、行為經過、結果,以及據以認定的證據與理由,是移送報告書最核心、最詳盡的一欄。
B✕ 陷阱
破案經過欄僅記載警方如何偵破、查獲的過程(如何接獲報案、如何鎖定嫌犯、如何逮捕),不涉及犯罪本身的動機與證據理由。
C✕
所犯法條欄僅列明涉嫌違反之具體法律條文(如刑法第320條竊盜罪),不敘述事實經過。
D✕ 陷阱
陷阱!題目雖提到「據以認定之證據理由」,但這是犯罪事實欄的一部分。移送書格式中「證據」欄僅列出證據清單(人證、物證、書證),不含動機與經過的完整敘述。
移送報告書各欄功能對照
| 欄位 | 記載內容 | 重點 |
|---|
| 犯罪事實 | 動機、緣由、經過、結果、認定證據理由 | 最核心、最完整 |
| 破案經過 | 警方偵查、查獲的過程 | 警方視角 |
| 所犯法條 | 涉嫌違反之法律條文 | 條號列舉 |
| 證據 | 人證、物證、書證清單 | 僅列項目 |
題幹尾段「據以認定之證據理由」很容易誤導考生選 D 證據理由欄。但完整題意是「動機+緣由+經過+證據理由」四合一,只有『犯罪事實欄』能承載這種綜合敘述,證據欄只是列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