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類別犯罪偵查概要106 年第 41 題單選題
司法警察在詢問犯罪嫌疑人時,下列有關權利告知的敘述,何者正確?
A詢問過程結束後再給權利告知書
B告知權利事項已有給書面資料不需記明於筆錄
C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告知後有變更不需再告知
D嫌疑人已選任之辯護人未到時,應即停止訊問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前,必須先踐行權利告知程序並記明筆錄;若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在辯護人到場前原則上應即停止詢問。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原則上「應即停止訊問」(除非被告主動同意續行訊問)。此規定於司法警察詢問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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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前,必須先踐行權利告知程序並記明筆錄;若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在辯護人到場前原則上應即停止詢問。
權利告知必須在「詢問前」進行並「記明筆錄」,罪名變更「應再告知」。當嫌疑人表示已請律師但律師未到場時,原則上必須立刻停止詢問,故選 D。
逐選項分析
A✕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權利事項,必須在詢問開始前就踐行告知程序,不能等詢問結束後才給予權利告知書。
B✕ 陷阱
權利告知為法定必備程序,即使已提供書面資料,仍必須將告知過程與嫌疑人了解的狀況確實「記明於詢問筆錄」中,否則可能影響後續證據能力。
C✕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以充分保障嫌疑人的防禦權。
D✓ 正確
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2項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原則上「應即停止訊問」(除非被告主動同意續行訊問)。此規定於司法警察詢問時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95條:權利告知核心規定
| 法定要求 | 具體內容 | 例外或補充 |
|---|
| 告知時機 | 必須於詢問/訊問「前」告知 | 無例外,事後補發無效 |
| 告知內容 | 1. 罪名 2. 緘默權 3. 辯護權 4. 調查證據權 | 罪名若有變更,必須「再告知」 |
| 筆錄記載 | 告知事項必須確實記明於筆錄 | 僅給書面資料不夠,仍須記明筆錄 |
| 辯護權保障 | 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 | 例外: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
考生常誤以為給了「權利告知書」就可以省略筆錄記載。實務上,權利告知不僅要口頭告知、給予書面,還必須全程錄音錄影並「記明筆錄」,否則可能導致後續取得的自白無證據能力(違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