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113 年第 19 題單選題
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A公開發行公司(下稱A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A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多少金額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D正確答案
證交法第171條特別背信罪:損害達500萬以上,處3-10年有期徒刑。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董監經理人特別背信或侵占致公司損害達500萬元以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至2億罰金。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證交法第171條特別背信罪:損害達500萬以上,處3-10年有期徒刑。
記「5百萬、3-10年、1千萬-2億罰金」三組數字一起背。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1百萬是常見干擾選項,但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明定門檻為500萬元,非100萬。
C✕ 陷阱
300萬常與其他法規混淆(如洗錢防制),但證交法特別背信罪門檻是500萬。
D✓ 正確
依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董監經理人特別背信或侵占致公司損害達500萬元以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至2億罰金。
證交法第171條特別背信罪層級
| 情形 | 損害金額 | 刑度 | 罰金 |
|---|
| 基本型 | 無門檻 | 3年以上10年以下 | 1千萬-2億 |
| 加重型 | 達1億元以上 | 7年以上 | 2500萬-5億 |
| 本題門檻 | 500萬以上 | 3-10年 | 1千萬-2億 |
本題考金額門檻記憶,容易與刑法背信罪(無門檻)、或其他特別法金額混淆。證交法針對公發公司有特別加重規定,500萬為關鍵數字,1億則為再加重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