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A公開發行公司(下稱A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A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多少金額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A1百萬元
B2百萬元
C3百萬元
D5百萬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證交法第171條第2項,董監經理人特別背信或侵占致公司損害達500萬元以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至2億罰金。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