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會計類科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106 年第 17 題單選題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該如何處理?
A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處理之
B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
C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正確答案
D由中央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辦理之
C正確答案
主辦會計與機關長官發生會計事務爭執時,依法應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共同處理。
為什麼答案是 C
完全符合會計法規定,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共同處理,兼顧行政與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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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主辦會計與機關長官發生會計事務爭執時,依法應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共同處理。
口訣:「上級長官加上級會計」。爭執不能只靠單一方決定,必須上級的行政首長與主計專業人員共同處理才公平。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僅由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處理並不完整,依法還必須包含上級機關的主辦會計人員共同處理。
B✕ 陷阱
僅由上級機關之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亦不正確,缺少了上級機關主管長官的行政裁決權。
C✓ 正確
完全符合會計法規定,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共同處理,兼顧行政與專業。
D✕
法規明定由「該管上級機關」處理,而非直接跳到中央政府之主計機關,層級管轄有誤。
會計事務爭執處理機制
| 爭執雙方 | 法定處理權責者 | 法源依據 |
|---|
| 主辦會計人員 vs 所在機關長官 | 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 | 會計法第14條 |
命題者常將「主管長官」與「主辦會計人員」拆開來作為誘答選項(如選項A、B)。考生若只模糊記得「上級機關」,極易漏選必須「兩者共同處理」的完整要件而失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