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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考土地法大意10618單選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核准撤銷徵收案時,應公告30日,並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定期間繳清應繳納之價額,發還其原有土地。未於一定期間繳清者,不發還其土地,且不得依同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收回該土地。此一定期間為何?

A不得少於一個月
B不得少於三個月
C不得少於六個月正確答案
D由縣市政府依財務狀況自行核處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撤銷徵收後,原土地所有權人須於不得少於6個月內繳清價額領回土地。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50條第3項,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繳清價額之期間不得少於6個月,逾期不發還且不得申請收回。

考點:期間混淆考點:撤銷徵收繳價期考點:法定期間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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