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111 年第 44 題單選題
公有營業之盈虧撥補,未依法定程序辦理時,審計機關應如何處理?
C正確答案
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撥補未依法定程序,審計機關依法應「修正之」,秒記「盈虧撥補找修正」。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審計法相關規定,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之盈虧撥補,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撥補未依法定程序,審計機關依法應「修正之」,秒記「盈虧撥補找修正」。
看到「盈虧撥補」搭配「未依法定程序」,直接找「修正之」。剔除針對違法支出,糾正針對財務效能不彰。
逐選項分析
A✕
糾正通常針對財務效能不彰或管理不善(審計法第69條),非針對盈虧撥補程序瑕疵。
B✕ 陷阱
剔除針對各機關不合預算或有關法令之「支出」(審計法相關規定),與盈虧撥補程序無關。
C✓ 正確
依審計法相關規定,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之盈虧撥補,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D✕
非審計法就盈虧撥補明定之法定處理方式,屬於命題者自行編造的幹擾選項。
審計機關常見處理權限對照表
| 處理方式 | 適用情境 | 法源依據 |
|---|
| 修正之 | 公有營業/事業之盈虧撥補未依法定程序 | 審計法相關規定 |
| 剔除之 | 各機關不合預算或有關法令之支出 | 審計法相關規定 |
| 糾正之 | 考核財務效能認為有不當,或財務上違背法令 | 審計法第69、70條 |
| 追繳之 | 財務上違法或不當行為致生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 審計法第72條 |
考生易將「修正之」與「剔除之」或「糾正之」混淆。審計法對不同違失有專屬名詞:支出違法用「剔除」,效能不彰用「糾正」,盈虧撥補程序瑕疵專屬「修正」。切勿憑直覺猜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