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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111 年第 33 題單選題

國立陽明大學與國立交通大學於 110 年 2 月 1 日合併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其未合併以前原兩校 109 年度決算,依決算法第 9 條規定,應由何者編造?

A分別由原國立陽明大學、原國立交通大學編造
B教育部主計處代為分別編造
C行政院主計總處代為分別編造
D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代為分別編造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機關裁併後,原機關決算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代為編造,故由陽明交通大學代編。

逐選項解析

A分別由原國立陽明大學、原國立交通大學編造機關消滅✕ 易錯陷阱
原兩校於 110/2/1 已合併消滅,法人格不存在,無法自行編造 109 年度決算,須由承受機關代編。
B教育部主計處代為分別編造代編主體錯誤✕ 錯誤
教育部主計處非決算法指定之代編主體,決算法第 9 條規定由承受業務之機關代為編造,而非上級主計單位。
C行政院主計總處代為分別編造✕ 錯誤
D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代為分別編造✓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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