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航海組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109 年第 7 題單選題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對航行海域內之船舶,有事實足認其承載人員,藉該次航行觸犯死刑、無期徒刑罪之虞,經命其停止航行而抗不遵從,為阻止其繼續行駛,巡防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得使用何種器械?
A正確答案
船舶載人涉死刑無期徒刑重罪且抗不停船,海巡人員得使用刀或槍阻止繼續行駛。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抗不遵從停船命令且涉死刑、無期徒刑罪嫌之船舶,為阻止其繼續行駛,得使用刀或槍。此為最高強制力手段,用於重罪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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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船舶載人涉死刑無期徒刑重罪且抗不停船,海巡人員得使用刀或槍阻止繼續行駛。
關鍵字「阻止船舶繼續行駛」+「死刑無期徒刑」→ 層級最高的強制力=刀或槍。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對抗不遵從停船命令且涉死刑、無期徒刑罪嫌之船舶,為阻止其繼續行駛,得使用刀或槍。此為最高強制力手段,用於重罪情境。
B✕ 陷阱
手銬屬戒具,用於對「人」的拘束(如抗拒、脫逃、自殺之虞),無法用來「阻止船舶繼續行駛」,用途錯置。
C✕
警笛口哨僅為警告、示意工具,強度完全不足以阻止涉重罪且抗命的船舶繼續航行。
D✕ 陷阱
信號彈多用於示警、通訊或警告射擊前階段,面對載有死刑、無期徒刑重罪嫌犯且抗不停船時,法律授權直接動用刀或槍。
海巡器械使用層級對照
| 器械類型 | 典型用途 | 適用情境 | 強制力 |
|---|
| 警笛、口哨、信號彈 | 警告、示意 | 一般盤查、示警 | 低 |
| 手銬、警繩 | 戒具拘束人身 | 抗拒、脫逃、自殘之虞 | 中 |
| 棍 | 排除抗拒 | 驅離、制止輕度抗拒 | 中高 |
| 刀、槍 | 阻止重大危害 | 死刑/無期徒刑罪嫌、抗命不停船 | 最高 |
考生易被「船舶」誤導,以為要用信號彈示警。但題目關鍵在於「承載人員涉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且「抗不遵從」,已達最高強制門檻,法律直接授權使用刀或槍。手銬則是針對人的戒具,並非阻止船舶航行之器械。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