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規定,巡防機關人員執行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得使用手銬,但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A有抗拒之行為時
B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正確答案
C執行對象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D執行對象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時
B正確答案
使用戒具限於抗拒、攻擊毀損、逃亡、自殺自傷四種情形,遭受脅迫是使用「棍」的情形,非戒具。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是第5條「使用棍」強制或制止的情形,不是第6條使用戒具的情形,故為題目要選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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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使用戒具限於抗拒、攻擊毀損、逃亡、自殺自傷四種情形,遭受脅迫是使用「棍」的情形,非戒具。
先鎖定「戒具」是第6條規範,第6條只有4款:抗拒、攻擊毀損之虞、逃亡、自殺自傷,B選項的「遭受脅迫」屬於第5條使用棍的情形,答案立馬找出。
逐選項分析
A✕
第6條第1款明定「有抗拒之行為時」得使用戒具,屬於條文列舉情形。
B✓ 正確
「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是第5條「使用棍」強制或制止的情形,不是第6條使用戒具的情形,故為題目要選的答案。
C✕
第6條第4款明定「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得使用戒具,屬於條文列舉情形。
D✕
第6條第3款明定「逃亡或有逃亡之虞時」得使用戒具,屬於條文列舉情形。
棍 vs 戒具使用時機對照(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 器械 | 法條 | 使用時機 |
|---|
| 棍(強制/制止) | 第5條 | 1.執行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偵查犯罪、檢查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留置等強制措施 2.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強暴脅迫時 |
| 戒具 | 第6條 | 1.有抗拒之行為 2.攻擊或毀損(之虞) 3.逃亡(之虞) 4.自殺、自傷(之虞) |
本題陷阱在於將「使用棍」的情形(遭受脅迫)誤植入「使用戒具」的情境中,考生若未細分不同器械對應的法條規定,容易誤選其他選項。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