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走私進口某項物品被查獲起訴,審理中該項物品已不再列入管制之物品之項目,則某甲應如何處斷?
A無罪:因已經非屬於管制物品
B不受影響:因為管制物品內容之變更不屬於法律變更正確答案
C應從起訴時與判決時之法律加以比較,以刑度較輕之法律加以適用
D從變更內容之政策意義加以判斷適用
B正確答案
懲治走私條例的管制物品項目由行政院公告,其變更屬事實變更而非法律變更,不適用刑法第2條從新從輕原則。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管制物品項目是由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授權公告,屬「空白刑法的補充規範」,其變更屬事實變更(經濟政策變動),非刑罰法律本身變更,不適用刑法第2條從輕原則。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懲治走私條例的管制物品項目由行政院公告,其變更屬事實變更而非法律變更,不適用刑法第2條從新從輕原則。
看到「管制物品項目變更」直接想「事實變更≠法律變更」,不影響既成犯罪。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最常見的陷阱!以為物品解除管制就無罪。但甲走私行為發生時該物品仍屬管制品,犯罪已成立,事後行政公告變更不影響既遂犯罪的可罰性。
B✓ 正確
正解。管制物品項目是由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授權公告,屬「空白刑法的補充規範」,其變更屬事實變更(經濟政策變動),非刑罰法律本身變更,不適用刑法第2條從輕原則。
C✕ 陷阱
誤用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該原則僅適用於「法律」變更,管制物品公告是行政命令層級的事實變更,不在比較範圍內。
D✕
「政策意義判斷」非我國刑法所採標準,純屬干擾選項,無法律依據。
法律變更 vs 事實變更
| 類型 | 範例 | 適用刑法§2? | 對本案影響 |
|---|
| 法律變更 | 刑度修正、構成要件修改 | ✅ 從舊從輕 | 可能減免 |
| 事實變更 | 管制物品項目公告變更、匯率變動 | ❌ 不適用 | 犯罪成立不受影響 |
| 空白刑法補充規範變更 | 走私管制品公告、懲治盜匪條例附表 | ❌ 通說認屬事實變更 | 不影響既成犯罪 |
考生直覺會選 A(物品解除管制→無罪)或 C(從輕原則)。但實務與通說見解:管制物品項目的變更是行政院基於經濟政策的調整,屬「事實變更」而非「法律變更」,不觸發刑法第2條從輕原則,甲仍依行為時法論處。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