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中華民國之國防、警察或其他機關,對在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之人或物,認為有違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虞時,下列何者非屬得進行之執法處置?
A登臨其船舶
B留置其人員正確答案
C強制驅離
D扣留其船舶
B正確答案
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6條明定,對違法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強制驅離、逮捕人員或扣留船舶,但無「留置」之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B
法條明文規定為「逮捕其人員」,並無「留置其人員」之用語,故此非屬該法明定之執法處置,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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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6條明定,對違法之虞者得進行緊追、登臨、檢查,必要時得強制驅離、逮捕人員或扣留船舶,但無「留置」之規定。
法條明文為「逮捕」其人員,而非「留置」,看到「留置」即可秒殺選出錯誤選項。
逐選項分析
A✕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6條規定,機關認為有違法之虞時,得進行「登臨」,屬法定執法處置。
B✓ 正確
法條明文規定為「逮捕其人員」,並無「留置其人員」之用語,故此非屬該法明定之執法處置,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
C✕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6條規定,必要時得「強制驅離」,屬法定執法處置。
D✕
依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6條規定,必要時得「扣留其船舶」,屬法定執法處置。
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6條執法處置
| 處置層級 | 具體措施 |
|---|
| 一般處置 | 緊追、登臨、檢查 |
| 必要時之處置 | 強制驅離、逮捕其人員、扣留其船舶/航空器/設備/物品等 |
| 後續處置 | 提起司法程序 |
題目刻意將法條中的「逮捕」替換為「留置」。「逮捕」與「留置」在法律上的強制力程度與發動要件完全不同,不可混為一談。記憶時務必精準掌握法條原文的動詞。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