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關於兩岸間船舶之往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利用非中華民國船舶,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B外國船舶不得直接航行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機場間;亦不得利用外國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營經第三地區航行於包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港口、機場間之定期航線業務。但該禁止規定,交通部於必要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定為全部或一部之解除
C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該扣留之船舶、物品,主管機關應於30 日內為發還或沒入之處分正確答案
D外國船舶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所租用、投資或經營者,交通部得限制或禁止其進入臺灣地區港口
C正確答案
兩岸條例對陸船扣留物品的處分期間為3個月,非30日,此為常考數字陷阱。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此為本題要選的答案。兩岸條例第32條規定扣留之船舶、物品,主管機關應於「3個月內」為發還或沒入處分,不是30日。典型數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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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兩岸條例對陸船扣留物品的處分期間為3個月,非30日,此為常考數字陷阱。
看到「30日」就要警覺!兩岸條例對扣留陸船物品的處分期間是「3個月」內。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敘述。兩岸條例第28條之1規定,禁止利用非中華民國船舶私運大陸地區人民至第三地,避免規避管制。
B✕
正確敘述。外國船舶不得直航兩岸港口,亦禁止經第三地之定期航線,交通部報院核定得解除。
C✓ 正確
錯誤!此為本題要選的答案。兩岸條例第32條規定扣留之船舶、物品,主管機關應於「3個月內」為發還或沒入處分,不是30日。典型數字陷阱。
D✕
正確敘述。外國船舶若為陸方租用、投資或經營,交通部得限制或禁止其進入我國港口。
兩岸條例船舶管制常考數字
| 情境 | 期間 | 處置 | 法條 |
|---|
| 扣留船舶物品 | 3個月內 | 發還或沒入 | 兩岸條例§32 |
| 留置人員 | 合理期間 | 遣返或移送 | 兩岸條例§32 |
| 進入限制水域 | 即時 | 驅離/扣留/防衛 | 兩岸條例§32 |
C 選項將「3個月」偷換成「30日」。兩岸條例對扣留物品的處分期間為3個月,考生若不熟數字極易放過。海巡法規中「30日、3個月、6個月」是命題熱區,務必分清。
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