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大意108 年第 45 題單選題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2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多少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C正確答案
審計機關對審查完竣案件,一般錯誤遺漏為2年內再審查,發現詐偽證據則延長為10年內再審查。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審計法第27條規定,若發現詐偽之證據,10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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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審計機關對審查完竣案件,一般錯誤遺漏為2年內再審查,發現詐偽證據則延長為10年內再審查。
關鍵字對應:一般錯誤遺漏「2年」,詐偽證據「10年」。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2年是發現「錯誤、遺漏、重複」等一般情事的再審查期限,而非詐偽證據的期限。
C✓ 正確
依審計法第27條規定,若發現詐偽之證據,10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審計機關再審查期限對照表
| 發現情事 | 再審查期限 | 起算日 |
|---|
| 錯誤、遺漏、重複 | 2年內 | 自決定之日起 |
| 詐偽之證據 | 10年內 | 自決定之日起 |
本題測驗考生對於不同情境下再審查期限的記憶。題目已先給出一般情況的「2年」,考生須清楚分辨「詐偽證據」屬於重大情事,因此時效特別延長至「10年」,切勿與其他法規常見的5年或15年時效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