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對於受刑人之申訴、訴訟各項時效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審議小組認為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五日內補正
B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
C訴訟之提起,應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D本法第93條第1款處分或管理措施、第2款、第3款拒絕請求之申訴,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或管理措施之次日起,十五日不變期間內為之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錯誤。依監獄行刑法第94條第1項規定,申訴應自受刑人收受或知悉處分、管理措施或拒絕請求之次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而非15日。
